岗位职责和要求
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目的与依据
为规范公司经营管理,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,防范商业舞弊、数据造假、违规供货、费用套取等违法违规行为,保障公司、客户及消费者合法权益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等法律法规,结合公司渠道管理实际,制定本专项合规准则。
第二条 适用范围
本准则适用于公司全体涉及KA渠道、GT渠道业务开发、维护、管理、数据提报、费用申请、合同签订、供应链执行岗位的人员,上述岗位的在职员工、实习人员、劳务派遣人员均应严格遵守。
第三条 基本原则
员工开展业务活动,应当坚持合法合规、诚实守信、真实准确、廉洁自律,严禁虚构信息、造假牟利、扰乱市场、损害公司利益。
第二章 合规禁止规定
第一条 禁止虚假门店(假店)
- 定义:指员工将实际不存在、已永久关闭、未与公司直接合作、不经销公司 产品的门店,作为有效门店录入公司系统并纳入管理的行为。
- 禁止行为:严禁虚构门店、冒用关停门店、以非合作门店冒充有效门店、或违规将非 ELN 产品经营门店入库。
- 定性:构成虚假信息报送、不诚信履职,违反诚实信用原则。
第二条 禁止虚假人员(假人)
- 定义:指员工提报不真实的 SPC 及门店业务人员信息,包括虚构人员、非店内工作人员、与业务无关人员,或虚构业务岗位、履职记录的行为。
- 禁止行为:严禁虚报人员身份、虚构岗位、伪造履职及拜访记录。
- 定性:构成提供虚假资料、违规履职。
第三条 扰乱线上溯源服务行为
- 定义:指员工组织、协助、默许、放任管辖的授权门店 / 合作客户,未经公司书面许可,在公开线上平台实施低价倾销、跨区域供货等行为,导致公司价格体系混乱、品牌形象受损、区域经销秩序被破坏。
- 禁止行为:严禁员工组织、协助、默许、放任管辖门店 / 合作客户,向公开线上平台实施低价倾销、跨区域窜货等扰乱渠道秩序的违规销售行为。
- 定性:系违反公司渠道管理规定与经销合同约定的违约行为;其中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的低于成本低价倾销,同时构成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》等法律法规所禁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。员工存在上述行为,应承担合同违约责任、内部管理责任及相应法律责任。
第四条 禁止跨省/跨城市/跨客户/跨店异常销售
- 定义:指员工组织、协助、默许、放任管辖门店未经公司授权,跨地区或跨渠道销售,破坏经销管理体系的行为。
- 禁止行为:严禁员工组织、协助、默许、放任管辖门店 / 合作客户跨省/跨城市/跨客户/跨店窜货、协助跨区调货、隐瞒跨省违规销售。
- 定性:违反渠道管理约定与诚实信用原则。
第五条 制造风险问题店
- 定义:指业务不真实,包括登录客户账号,代替客户完成下单或支付;虚假填报门店送货地址、以快递点自提替代真实配送等行为。
- 禁止行为:严禁登录客户账号,代替客户完成下单或支付;严禁虚假地址、违规自提、干扰真实妥投。
- 定性:涉嫌虚假交易、违规结算、不真实业务记录。
第六条 禁止费用造假
- 定义:指员工违规签订非公司官方指定活动费用、活动费用作假(包括但不限于未按实际发生的费用金额、事由及对应凭证如实填报、擅自将未发生/超标准/与销售业务无关的费用顶替、抵扣应核销费用,或颠倒费用发生时间、事由进行虚假核销等),为本人或客户套取公司资金、补贴、政策资源的行为。
- 禁止行为:严禁费用造假。
- 定性:违反财务会计管理规定,涉嫌职务违规、舞弊,情节严重可构成职务侵占、诈骗等违法犯罪;虚假报销;违反利益冲突;违反诚实信用原则。
第七条 禁止销售数据虚假
- 定义:指员工提供不真实客户进销存数据、虚报终端网点、虚假归集客户、人为调整业务数据以谋取考核利益或不当利益的行为。
- 禁止行为:严禁篡改或提供不真实数据、虚报终端、虚假归类、瞒报真实经营信息。
- 定性:构成虚假业务报送、不诚信履职;违反利益冲突。
第八条 禁止虚假合同
- 定义:指员工伪造、变造客户协议,伪造条款、伪造签章、签订阴阳合同、虚构合同主体 / 内容等行为。
- 禁止行为:严禁伪造、变造合同;或伪造、盗用签章;或签订阴阳合同、虚假协议。
- 定性:依据民法典,虚假意思表示合同无效;情节严重涉嫌伪造公司印章、合同诈骗等刑事犯罪;违反诚实信用原则。
第九条 强制价格统一
- 定义:指员工与客户或第三方串通、哄抬转售价格等行为以强制达成价格统一。
- 禁止行为:严禁价格同盟、串通涨价、强制统一定价、限定最低转售价格。
- 定性:违反价格法、反垄断法,构成不正当价格行为或垄断行为;违反利益冲突。
第十条 禁止供应链违规外协供货
- 定义:指员工通过非授权经销商、非正规渠道向客户供货,绕过公司授权体系与正规供应链的行为。
- 禁止行为:严禁向非授权经销商采购或转供货物、违规串货、违规外协供货。
- 定性:违反渠道授权管理,损害公司品牌及渠道管理秩序;违反利益冲突。
第三章 违规责任
第一条 内部处理责任
员工违反本准则规定,公司有权根据情节轻重,依据《风险管理》方案中规定的风险责任处理办法对直接责任人及其上级进行处理,具体方案以当期公示的《风险管理》方案为准。
第二条 经济赔偿责任
因员工违规行为给公司造成损失的,公司有权依法追偿,包括但不限于直接经济损失、市场监管处罚、维权费用、商誉损失等。
第三条 法律责任
员工行为违反行政法律法规的,公司可移交市场监管等部门处理;涉嫌犯罪的,公司将依法移送公安机关,追究刑事责任。
第四章 附则
第一条 制度效力
本准则为《员工手册》组成部分,与《员工手册》具有同等约束力,自公示发布之日起执行。
第二条 解释权
本专项合规准则由公司合规管理部门、人力资源部门共同解释。